标题:关于2003年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就业安置问题
李书记:您好,希望您可以听听我的心里话,我是河北区人,于2000年考入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当时学校宣传招收预备警官,共对本市招录100名学员(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2000年全市招录60人),2003年经过考核合格并且参加了天津市监狱局新警宣誓仪式,但2003年毕业后未安排任何工作,并且警校将学生档案退回我本人。我本人在2003年是符合《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组织管理第26条,27条相关招警规定及司法部首次授予警衔规定,当时的招警环境是天津市司法局自1979年恢复到2003年我毕业从未向社会招录过1名监狱民警(市公安局为1997年首次社会招警,中专学历可报考),天津共有12个监狱,有2000多名监狱警察,每年都有自然减编和增编。但我在没有社会招警的情况下,未被安排工作,当年也没有考试可以进入系统(公务员法为2006年实施规定凡进必考。凡进必训)。我想问问书记警校毕业在没有社会招警的情况下进不了司法行政系统,有了社会招警没有资格参加招警考试属于正常现象吗?我看见有政法委回复此类问题,我说一下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2005年升格为大专院校。2003年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中专计划内毕业接2年成人大专进入公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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