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恽* 提问时间:2018-12-30

标题:关乎农村发现的建议

大寺镇产权制度改革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不给原“农转非”及其子女“落地非”认定资格的做法是不利于农村的未来发展的。农村未来的发展需要有文化有能力的人,可是2003年之前的知识分子,有一些文化的人都因为当时的学籍管理等因素而“农转非”,还有一些因为在自己岗位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也作为奖励而“农转非”,因此多年来,农村都选不出有文化有能力的领导者,致使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不将“农转非”人员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做法是对农村未来的发展起到限制的。

另外“落地非”,如果父母不上学不进步,他们不会成为“落地非”,孩子们还没有步入社会,难道就在幼小的时候就两孩子们将来想为家乡做贡献的权利剥夺吗?这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是伤害!

希望书记能够看到,并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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