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12-23

标题:一个80后“晚婚晚育”的后遗症

书记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企业员工,出生于82年,我是09年结婚的,我的爱人与我同龄,婚后我们继续响应国家晚婚晚育的号召,也为了把精力更多的放在岗位工作上,前几年我们没有着急要孩子,后来我们于2017年9月5日迎来了我们可爱的女儿。然而我们却无法再获得独生子女证,从而享受不到国家的响应政策,这我一点我还是挺理解国家和支持政策的,但是在企业除了获得不了国家和市级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外,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所增加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同样无法享受,比如,“6.1”国际儿童节只给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发放奖励,这一点首先我觉得和“6.1”国际儿童节的意义就有所相左,同事也让我感觉失去了企业归属感。我有一个建议,因为“晚婚晚育”政策1978年实施以来确实影响了一部分70、80、90后,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2016年取消了独生子女证,我觉得这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以2016年1月1日计算,之前政策晚育的年龄标准是24岁,那么1992年1月1日前出生的适龄晚育妇女和家庭都应享有相应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获得权,而不是“一刀切”,如果生育二胎的家庭,应视为放弃之前享有的独生女政策的响应奖励,并按具体情况进行退交,这样我想才更具有公平、公平、公开,因为我们在晚婚晚育政策下成长的一代人,有的享受到了国家政策有的却没有,逐渐会失去了幸福感,还望书记考虑一下我的小小建议!

反 馈

督办单位:市信访办 回复时间:2019-02-11

感谢您留言,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报告答复如下,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规定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市级层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实行生育登记的通知》(津卫指导〔2015〕546号)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与反映人联系讲解政策,其女儿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按照相关政策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反映人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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