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18-11-20

标题:开发商一直不做初始登记,相关部门不作为

我于2016年7月购买大寺镇亲和美园限价商品房,经过多次延期后,于2018年5月办理入住,至今开发商一直未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整个小区无法落户,孩子无法就近入学。曾多次与西青区房管局反应,房管局一直是督促开发商,没有采取过任何实质性的行动。

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和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该条例的相关内容,具体行动起来,给老百姓办实事儿。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12-2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回复: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企业正在测绘院进行该项目地籍图坐标系变更,待登记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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