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5年,国家人社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审查,实行协议管理,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2号),明确了我市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条件。根据上述文件,目前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还不符合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条件,未能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及临床诊断的需要,国家逐渐提倡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建立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降低常用检验项目成本,切实减轻患者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我们积极响应这一号召,积极走访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开展调研,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进行沟通,探索将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可行性及路径。但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作为一种新生医疗机构类型,与传统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行业管理方面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为参保患者的服务质量还难以全部保证。因此我们还应在监督管理方面下一番功夫,不仅要能纳进来还要能够管得好,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
下一步,我们将征求多方面的意见,起草相应的管理文件,尽快将第三方检验中心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切实减轻患者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