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08-24

标题:恳请规范天津市各区街镇事业单位跟公务员岗位混编混岗的现象

目前天津市各区街镇公务员岗位跟事业编混编混岗现象非常严重,几乎全部的非参公事业编人员充实到机关里工作,但是无论是晋升和待遇(年终奖、十三薪、车补事业编都没有而公务员有)都有很大的车别,严重的同岗不同酬,既然反映情况解决不了待遇问题。那么肯定市委下发文件,加强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岗位的管理,严禁杜绝混编混岗,同工不同酬,保障广大事业单位干部的切身利益。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10-2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因此,各区街镇事业单位与其在编人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等内容。聘用合同订立后,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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