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04-09

标题:开药必须找备案的主任,十分不合理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爷爷因为心脏心梗,在去年做了心脏支架手术,由于病情比较重,主任嘱咐要用一个药物叫倍林达(替格瑞洛),而且还嘱咐要坚持服用,定期复查。去年10月医院开始可以报销这个药品,我觉得这是对患者的一个大好事,也能省下不少钱。

但在前段时间,医院说是这个药属于36品种,要求备案,要求必须找之前治疗手术的主任开药,整个流程上上下下跑了好多趟,花了2个多小时,才给备案完成。爷爷身体也不好,冠心病都犯了,吃的硝酸甘油才好点儿。同时办这个手续的还有好几个病人的家属,我们交流了一会儿,共同的感想是:现在看病怎么这么难???!!!

现在每次去医院,都要提前找之前的主任预约才能开药,主任看起来也挺忙,也经常联系不到,听护士说不是上手术就是歇班了。而且每次都有不少病人家属也在开这个药。前两天,去医院找不到医生,说是要重新备案其他医生,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最后只能在自费药店买一盒吃,还不敢停。看了那么多年病,从来没碰到这么不替老百姓考虑的政策!!!非常气愤!!!

我们知道咱们领导都是为老百姓考虑,一直在想办法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我相信老百姓反映的问题一定能解决,就斗胆代表众多病人家属反映一下,希望能得到领导的重视!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5-23

市卫生计生委回复: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药物倍林达(替格瑞洛)的归类

根据您留言内容,我委医政处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中36种药品进行对照,其中药物替格瑞洛属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之一,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号)规定,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即替格瑞洛自2017年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开具替格瑞洛药品的相关规定

(一)市人社局下发的《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51号)规定“参保患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使用有医保支付限定的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参保患者应先办理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并确定一家具备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作为本人定点服务机构和责任医师。参保患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就医,在本人定点服务机构和经责任医师诊疗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二)市社保中心下发的《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津社保〔2017〕55号)的规定“参保患者在门诊(含门特)使用36种国家谈判药品,应确定一家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及两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作为本人门诊(含门特)使用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参保患者所用药品应符合适应症限定范围,并办理谈判药品门诊(含门特)登记。参保患者在本人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责任医师开具的门诊(含门特)谈判药品,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因此关于患者开具替格瑞洛药品,需要办理备案并且需要定医院、定医师的规定是由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患者找不到备案的责任医师的问题

我委医政处工作人员多次与您进行深入沟通,您表示不方便告知其所就诊的医院信息,向您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药品保障工作,一方面是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理用药需求;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让各位医师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向其解释人社局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由于替格瑞洛属于急性冠脉综合症患者所使用的抗血栓形成药品,因此我委医政处通过重点联系市胸科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多家医院,要求各单位保障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对开具36种国家谈判药品备案、登记、开药、取药等相关流程进行梳理,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医,不断提升患者就医感受。

我委已将与各医院沟通的具体情况向您进行了说明,尤其是与市胸科医院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改进措施,您表示理解,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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