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03-28

标题:提高空气质量,有执法部门治理在公共场合吸烟的现象。

希望天津可以像北京学习,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按照规定,各大、中型餐厅应提倡全面禁烟,分区管理中,75%面积为无烟区,25%面积以内设密闭隔离的吸烟区,而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厅,在餐厅内要采取控烟措施。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天津市民,也希望天津能实施严格的“禁烟令”,尤其是对中小餐厅,对于吸烟的人进行罚款,对于餐厅的经营者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 另外,希望政府领导可以微服私访,观察一下中小学的校园门口,每天放学时,有哪些人在吸烟。如何去治理这种情况。之前校门口的小摊小贩已经清理了。但是在校门口吸烟的人,该如何劝阻呢?谁去执法呢?希望可以得到回复。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4-27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作为指导我市控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旨在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条例》中共涉及十三类禁止吸烟场所和三类限制吸烟场所(包括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监督执法方面,《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条例》规定对违法吸烟行为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场所可处以5000元罚款,对场所的法人或者负责人可处以500元罚款。为了促进《条例》的有效实施,市爱卫办在大众宣传、无烟环境创建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监测结果显示,居民二手烟暴露水平同《条例》实施前相比较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公众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暴露于二手烟危害之中。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爱卫办于每年我市“两会”前积极与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沟通,通过现场宣传、群发信息等方式,发出“无烟两会”倡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加强控烟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监督执法部门有效落实《条例》,市爱卫办组织专家于2017年11月中下旬对控烟监督执法部门开展了现场履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了通报,同时将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反馈给各监督执法单位。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督查考核通报力度。

针对您反映的中小餐饮场所吸烟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此类场所经营者的宣传,并进一步加强与88908890便民服务热线的沟通,确保市民的举报能够的到及时的受理。同时,各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和街道执法部门将加强此类场所的巡视督导力度,对于屡教不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和不履行职责的经营者给予处罚。

针对您反映的中小学校门口的吸烟现象,虽然尚未违反《条例》中“中小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但其在人流密集尤其是青少年人群密集的环境中造成的二手烟危害同样值得重视。我们将派工作人员进行调研,掌握相关情况后将并会同教委等部门研究解决。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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