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久* 提问时间:2018-03-15

标题:公司被政府以环保政策“散、乱、污”取缔关停

李书记,您好。公司被政府以环保政策“散、乱、污”取缔关停,政府对被取缔关停企业也不予经济补偿,公司也已资不抵债,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经济补偿金仲裁,是否会得到支持。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4-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问题,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可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文件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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