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8-03-11

标题:开发商,职能部门不作为!小区房本难下!

天津市纪委领导:

我们是红桥区振业名邸(启春里)7号楼的业主。去年交房时开发商给我们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一条显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交房入住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按《条例》规定开发商(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在2016年12月22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可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3月,房子已经竣工验收合格15个多月,开发商至今没有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更没有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我们购房人。 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开发商已经逾期400多天,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职能部门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按照《条例》第七十一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行为呢?从而导致开发企业视《条例》为废纸,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购房人合法权益……期间我们不断反应此事,2017年10月17日国土房管局给我书面和电话反馈称2017年年内开发商即可办理初始登记,我们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可是5个月过去了我们楼开发商还未进行初始登记,我们仍无法办理房产证,2018年1月16日和1月22日我们又多次致电市房管局83558707、83558709分别由姓李和姓田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电话中他们都说再催促下开发商进行整改,报送初始登记材料,可是一直未果。市国土房管局此举就为了完成信访条例的规定吗?只回复不作为,民生问题久拖不决吗?恳请纪委调查国土房管局书记,作为党委工作一把手是否把群众反应的问题放在心上认真解决;应当有所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对开发商(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督促开发商向国家交齐各项税费及罚款,责令开发商限期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依法给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4-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项目为红桥区启春里,开发企业为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经核实,部分房产已于2017年12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启春里6、7号楼至今未办理首次登记,振业公司曾于2017年12月咨询启春里6、7号楼首次登记相关问题,至今振业公司未申请启春里6、7号首次登记。据了解,开发企业擅自改变了部分房屋内部规划结构,导致要件不齐全。我局相关部门已将情况电话告知您,并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提供登记手续,为启春里6、7号楼办理首次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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