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蔡** 提问时间:2018-01-18

标题:请领导督促市人社局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

2004年1月5日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目前该通知还挂在人社局官网上),该通知第一项“聘用制度实施范围”第2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该通知第二项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本人蔡**参加2017年天津市下半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报考单位为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通过笔试面试进入体检,并完成除胸透(医院不给孕妇照胸透)之外所有项目。1.根据人社部通知请人社局答复我: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及其主管单位市民政局要求我妊娠完毕后再入职是否违背人社部此通知要求及精神?是谁给他们拒绝执行人社部文件的权利?2.若贵局认为肢体康复中心违背人社部通知要求,请人社局责令其给我办理正常入职。3.若贵局认为其不违背通知要求,请给予我合理解释此通知精神。4.任何人都知道孕妇不能照胸透,肢体康复中心以未照胸透为由拒绝我正常入职,是不是变相刁难歧视孕妇?5.人社局的职责之一是促进就业,请问事业单位就不让怀孕女职工入职,还有什么单位愿意接收怀孕女职工?孕妇的平等就业权利谁来维护?6.面试之前肢体康复中心要求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我已经辞去原单位工作,目前怀孕无工作无收入无社保!

请政府督促人社局认真解释人社部通知精神,还我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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