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蔡** 提问时间:2018-01-17

标题:事业单位拒绝怀孕考生办理入职!致孕妇无收入!无保险!

本人蔡**参加天津市2017年下半年事业单位考试,报考单位为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第三进入体检,2017年12月11日体检当天除胸透(医院不给孕妇照胸透)之外其余所有项目全部完成并如实告知报考单位体检带队人员,其让我们等待回复,之后多次打电话和到单位面谈要求正常办理入职,12月22日,单位王书记等三人口头告知我们延期入职,态度非常恶劣,之后就不再与我们联系,12月26日该单位通知其余5人提供相关入职材料,后期我们多次找单位和其主管单位天津市民政局沟通无果,2018年1月15日,民政局官网公示本批拟聘用人员,没有我的名字,最近我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到: 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第5条明确写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按照此通知要求,单位理应让我正常办理入职!面试结束我就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目前无工作!无收入!无社保!请求政府为我做主。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1-1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参加了天津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自主组织的2017年公开招聘,报考了该单位专技岗(护士),并进入体检环节。招聘单位从体检机构取回的体检报告显示“怀孕,胸透未查,不做结论”。经招聘单位与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您暂缓进行体检,不取消招聘资格,不安排递补,待考生身体状况能够完成体检并体检合格后,再完成后续招聘程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已通过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将研究决定通知您。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体检是公开招聘工作必备环节,“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定执行。”此外,考生能否完成体检以及体检结果合不合格,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报告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召开专题协调会,将相关政策要求传达市民政局参会同志,并多次与市民政局人事处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处置情况,要求市民政局人事处主动与您联系,耐心解释招聘政策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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