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有关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经费文件问题
李书记:您好!
我是按照〔2002〕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没有选择计划安置减轻了天津安置压力和财政支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初选择自主择业是因为国家发放退役金的同时,能够享有天津公务员的住房补贴政策,可转业后发现有关部门执行该细则上有偏差,请书记过问此事,并请财政局给与答复,谢谢!
该细则
第四十五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录用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按照以上具体政策规定,我目前属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现在医保享有和同级在职公务员一样的医保政策,单位担负部分由市财政支出,按照该规定,我同样应该享有同级在职公务员一样的住房补贴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出,可是一直享受不到,纳闷的是同样按照该细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住房补贴并列在一起的医疗保障、自谋职业资助金却一直列入市财政支出,并且执行的很好。请问财政局能否按照该细则文件执行住房补贴经费,如果不行请说明理由并明确贵局需要什么样的文件能够执行该笔涉军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