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12-14

标题:天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通知

书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津人社办发2017 216号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的通知里提到待遇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调整?我想问一下这个相关文件是否是指社工待遇的相关文件?如果民政局以后给社工调整待遇都不提到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那我们的待遇是不是一直都无法调整?那文件里写这句话意义何在?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1-0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都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调整问题,我们正商市财政部门进行研究测算。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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