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12-08

标题:天津市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

我们作为各街镇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每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职工和企业讲解劳动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可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护?我们也是全日制正常工作,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街镇的其他工作,工作量很大。待遇却还停留在2015年。这是不是与目前国家倡导的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我们想咨询下人社局对我们这支队伍将来以后有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因为我们这支队伍里并不都是就业困难人员,也有年轻人,也有大学生。目前的用功方式是否应该需要改变?与目前我市高速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人社局是否应该带头落实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1-0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都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待遇调整问题,我们还需商市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测算。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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