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17-12-04

标题:天津居民意外伤害全额垫付,理赔居然要超过半年!

家中老人因意外导致骨折,在三甲医院做了半髋置换手术.前后共花费7万1千4,天津医保政策规定:居民意外伤害就医须全额垫付医疗费,通过电话报险,由保险公司理赔.本人于今年10月9日交齐相关资料,回执规定35个工作日理赔到账.结果40个工作日光大永明才将30300元理赔款划入相应帐户.打电话咨询,说是有19000余元属于伤病同治,需将资料交给社保由社保报销后转给光大永明,再由其转入患者帐户,这一过程还需3-5个月!!!就此本人有如下几个问题望相关部门直接回应!

1,就全国范围看是否都如天津一样,居民意外都由自己垫付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如果不是,天津这么做当初是出于什么目的???

2,既然交由保险公司理赔,为什么还要社保报销一部分,两者为什么不能同步展开,缩短给付时间???

3,12333电话答复,保险公司的材料递交,社保办理是有时间限制的,为什么还要将款项返回保险公司而不直接赔付给患者???

4,保险公司讲还需3-5个月,时间跨度为什么这么大???什么情况3个月可以到账什么情况要等5个月到账???

医保是亿万人的救命钱,不是唐僧肉,以上问题请相关部门与我联系解释清楚,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12-27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属于伤病同治情况。其中,治伤报销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于2017年11月29日拨付到位,治病报销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于2017年12月8日上报市社保中心。目前治病报销费用已审核汇总完毕,进入划款阶段。预计将于2018年1月份拨付到账。

由于意外险情况复杂,责任难以确定。因此,本市现采取半自动化报销程序。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同时治疗并申报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费用的,由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疾病医疗费用。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接到职工居民(学生儿童)意外险服务中心上报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做出保险责任核定。对于需要查勘核定的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含)内,派出工作人员,完成查勘核定工作。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完毕之日(含)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送至指定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拨付至合法结算账户。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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