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12-01

标题:公民个人办理贷款车辆解除抵押阻力重重

本人于2016年10月31日在津购买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了购车贷款。2017年11月贷款还清后,2017年11月24日本人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滨海分所提出解除抵押申请,提交了相关证明。其中,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本人提供了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滨海分所提出必须提供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拒绝为本人办理解除抵押。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解除抵押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依据天津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要求没有必要且不合情理。

本人认为,对于抵押权人应当区别情况进行甄别,如抵押权人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这种情况的,已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加盖公章并有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结清贷款证明等予以佐证的,能够证实该公司身份,车管所就无需要求公民提供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全国各地贷款购买该车的公民如果在解除抵押时都要提供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对于企业来说既是不可能实现也是不符合常理的。车管所要求本人同购车4S店联系,而4S店办理这项业务是要收取几百元或上千元不等的费用。这里不禁令人质疑的是,4S店代办人员能够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吗?毕竟对于公司企业来讲,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同于个人的身份证,全国4S店众多,不可能该证全国满天飞;而如果4S店不能提供原件,那么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要求对于公民个人和4S店代办人员实际是否存在两种标准?

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天津市公安局所作车辆解除抵押的规定人为对于公民办理解除抵押设置了障碍,不符合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希望天津市公安局早日对其进行修改,毕竟,国内其他地区的车管所对于此情况要求提供复印件是可以的(本人了解到安徽省允许复印件证实企业抵押权人的身份)。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1-0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业务,需核查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公安交管局车管所派员通过电话与您进行联系,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释,您对答复表示理解。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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