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过户,有户口本不可以吗?
现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按照顺序担任,现南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监护人没有居委会的证明为由拒绝办理。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办事条例,记载: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制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不可以是户口本,应当是居委会证明或者单位指定或者法院指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按照顺序担任,不需要居委会或者法院指定,只有对于家属之间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才有居委会指定,家属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指定。
现家属对于担任监护人事项没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担任监护人,而且天津的办事条例也说明户口簿是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现房管局认为户口本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对于办事条例理解错误导致不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