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11-28

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过户,有户口本不可以吗?

现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按照顺序担任,现南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监护人没有居委会的证明为由拒绝办理。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办事条例,记载: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制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不可以是户口本,应当是居委会证明或者单位指定或者法院指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按照顺序担任,不需要居委会或者法院指定,只有对于家属之间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才有居委会指定,家属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指定。

现家属对于担任监护人事项没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担任监护人,而且天津的办事条例也说明户口簿是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现房管局认为户口本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对于办事条例理解错误导致不能办理。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8-01-04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电话了解,您所咨询需过户房屋的户籍上共有四人,分别为房产权利人、权利人配偶、权利人女儿、权利人外孙,按照有关规定,此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户口簿上有其配偶的情况,权利人配偶为监护人,可直接以户口簿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办理过户手续。

已电话联系您,告知相关情况,您表示认可。 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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