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任** 提问时间:2017-10-17

标题:请求市政府行政复议中心撤消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7.9.14我向市行政复议中心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9.27我收到了他们的“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的补正通知书。当日下午我去西青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复印并取回了10页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2017.10.10我在14号接待室向受理人当面提交了这10页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2017.10. 14我收到了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未能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2017.10.16我去14号接待室当面向接待人陈述:1、2017.10.11我又去西青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请求他们提供登记全过程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他们把档案里登记全过程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我2017.9.27从他们档案室复印的10页材料一一进行了对比,并确认没有遗漏和重复;2、2017.10.12我打通了022-83606938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接电话人。3、我2017.10.10提交的10页材料中,《津2017西青区不动产权第1012068号》材料可能是你们想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果把这份材料和《房地共证津字第111021508174号》材料(先前已提交)相比照,就能确认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行为违法。

我当面向接待人请求市行政复议中心撤消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他回答:我的案子已结案不能撤消。

特此向尊敬的李书记提出请求。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11-01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于2017年9月21日向我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确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份额登记违法。因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我机关于2017年9月25日对其作出补正通知,要求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2017年10月10日,您来到行政复议值班接待室进行补正,共提交了协议书、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但未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材料。

据此,我机关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2017年10月13日,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您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17]2-219号),并邮寄送达。

综上,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17]2-219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amily:"Times New Roman"'>路区间线途径中信公园城社区,基本能解决该地区乘客出行。

下一步,结合八里台镇大型社区的建设,市客管办与津南区政府已规划了多条通往市区的线路,待津南八里台镇公交场站或中信公园城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依据公交专项规划将增加至市区新线路,方便乘客出行。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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