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08-16

标题:关于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下发后,天津市人社局既未制定地方性规定,也未转发,更不执行天津原有的文件(津人工[2001]5号),仅以口头形式传达而执行。造成天津市部分技术六、七级军转干部享受的工资遇降低(六级对应副巡视员、七级对应调研员),与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技术六级相当巡视员、七级相当副巡视员)不一致;希望有关部门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预以督察、审查。

自2008年以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干部多次向市人社局反映,人社局推矮扯皮,至今未解决。曾有类似情况的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在2010年前均己做了纠正。

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1.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3.国发〔1995〕19号文件对原军队副师职(技术七级)对应地方副厅职也有明确规定,且已执行多年。

4.据了解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技术六级对应巡视员、七级对应副巡视员确定工资待遇的。

市人社局无视国发[2008]8号、中发[2001]3号文件,或以请示人社部,或以按照部队提供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总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政联字1号)文件,认定技术干部在部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这些空口无凭,既无相关证据,又无法律依据的做法是让人无法理解的。相信鸿忠书记和现在的天津市委领导能够坚持真理纠正错误,维护中央权威,主持公平公正,维护军转技术干部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犯。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9-15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明确了2006年度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办法,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照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就军队转业的技术干部在军队时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问题,部队向我局提供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政联字1号)。根据此文件,专业技术七级、中级职称的,按调研员确定基本工资;专业技术七级、高级职称及专业技术六级的,按副巡视员确定基本工资。经请示国家人社部,认为按上述办法确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技术干部工资是正确的。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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