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7-18

标题:关于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问题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领导班子懒政,不作为的行为。不按照国家2007年第64号文件执行,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政府的抚恤金的政策。从2007年至今一直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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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8-15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道桥处属于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一直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执行对职工执行抚恤政策。这一政策并不是针对个人执行的,其执行有其历史延续性。

二、道桥处建处时间久,人员众多。包括抚恤政策在内的许多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执行,如医疗保险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医保政策,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整体上是保障职工利益的。

三、如果职工遗属有特殊生活困难,可向单位提出,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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