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7-07-08

标题:主管部门应严格要求技工院校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在上岗前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这部法律已经颁布了20年。

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引进教师、在职教师认定评审职称均未规定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只是规定必须取得技校教研室培训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等证书,虽然这些这些证书也很重要,但和国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比就不重要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就有全面依法治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都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贯彻,对新引进教师没要求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对申请评审技工院校教师中级、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在职称评审中也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这样长久以来,技工院校的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会越来越少,国家的教师法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一旦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中出现大的纠纷,家长学生到法院诉讼层面,任课教师没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就任教上课那就一定存在过失,任课教师、技工院校必定败诉,技工院校的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大家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

希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一下现在技工院校的教师有多少具有对应要求的教师资格,在技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文件中增加一条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才可评审教师职称,这样有利于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也有利于依法治国在这个领域的贯彻。

另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和当前国家对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技工教育工匠的培养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抓紧修订。特别是有些条款要求过于宽松,例如论文只需培训协会(技校教研室)交钱进行一下认定,不需要公开发表,业绩成果要求也很低,这和其他系列比较起来就太容易(例如中专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都是评副高级,这样含金量就太低了,也不能体现国家对现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8-15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工院校教师资格证书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规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认定,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我局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执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的规定。一是在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明确了学历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理论课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级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正高级教师文化理论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水平分别具有相关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二是考虑技工院校实行一体化教学。为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突出职业技能实训,同时为减少认定的人为因素,对教师资格采取以考代认的方式进行,培训课程涵盖教育学、心理学、教师礼仪、生产实习教学法等,考核通过后发给教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实行教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并行制度,由教师自行选择,并将教师学历和职业资格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技工院校教师资格工作,出台做好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意见,对现有上岗资格进行普查,提出教师上岗持证要求,对未取得上岗资格的要求其限期取证,确保教师任职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关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依据为《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专〔1994〕33号)。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标准虽然未变,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如对取得竞赛优秀成绩以及指导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均作为教师的业绩内容;对教师操作技能水平进行了细化要求;2016年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中,对外语和计算机成绩不做规定要求,发布了《天津市技工院校正高级职称设置标准》;今年又规定将计算机和外语成绩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等。目前我们正在进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标准进行调研论证,并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

三、关于教师职称论文问题

论文是技工院校教师教学经验的提炼总结,是教研水平的体现。当前论文抄袭现象屡禁不止,为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论文质量,体现教师教学和教研水平,减轻职称评审会专家负担,市职业培训协会会同职业培训研究室开展教师论文等级评定后,我们以行业组织的认定结果作为职称评审依据。今年起,行业协会对教师论文等级认定不再收取费用,教师自愿参加。同时,我局也对论文认定不做要求,教师申报可持正式发表的论文参加职称评审,论文等级由职称评审专家在职称评审时认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技工院校和职称评审专家意见,采取更为妥善的办法,解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文论认定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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