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主管部门应严格要求技工院校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在上岗前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这部法律已经颁布了20年。
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引进教师、在职教师认定评审职称均未规定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只是规定必须取得技校教研室培训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等证书,虽然这些这些证书也很重要,但和国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比就不重要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就有全面依法治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都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贯彻,对新引进教师没要求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对申请评审技工院校教师中级、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在职称评审中也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这样长久以来,技工院校的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会越来越少,国家的教师法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一旦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中出现大的纠纷,家长学生到法院诉讼层面,任课教师没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就任教上课那就一定存在过失,任课教师、技工院校必定败诉,技工院校的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大家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
希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一下现在技工院校的教师有多少具有对应要求的教师资格,在技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文件中增加一条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才可评审教师职称,这样有利于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也有利于依法治国在这个领域的贯彻。
另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和当前国家对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技工教育工匠的培养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抓紧修订。特别是有些条款要求过于宽松,例如论文只需培训协会(技校教研室)交钱进行一下认定,不需要公开发表,业绩成果要求也很低,这和其他系列比较起来就太容易(例如中专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都是评副高级,这样含金量就太低了,也不能体现国家对现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