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17-07-04

标题:关于积分落户政策的一个问题

尊敬的李书记您好:

我是在天津市工作的一名普通的外地人员,正在计划办理积分落户。按照天津市的政策规定,办理积分落户必须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才有资格申报。我是2013年开始在天津缴纳社保的,一直延续至今。在2017年的5月8日,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网上进行操作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保,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忘记缴款账户内的资金已不足,5月份的社保没有缴纳成功,系统也没有提醒。6月份才发现这个问题,之后立即进行了补缴。但市行政许可中心积分落户窗口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是断缴,不符合政策要求。

在此之前,我单位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中间从没有断过。这次断缴也不是故意而为之,更不存在为此前的多个月甚至一年以上补缴社保的情况,这不应该算是通常意义上的断缴吧?

这次办理积分落户对我来说非常重要,真心恳请李书记能在百忙之中能关注一下我的问题。谢谢!也希望北方网的编辑能尽快审核我的留言并予以签发。谢谢!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8-01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文件第三条“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的规定,申请人应无中断、无补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才符合居住证积分受理条件。

您表述“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疏忽,忘记缴款账户内资金已不足,5月份的社保没有缴纳成功,6月份才发现这个问题,之后立即进行了补缴”。上述事实直接表明,由于单位原因已经造成您的断缴、补缴,故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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