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姚* 提问时间:2017-06-15

标题:一名教师的工作调转可否实现

尊敬李书记,您好:

真不好意思打扰工作千头万绪、日理万机的领导,但有好多的心里话和实际问题要对老书记说:

我是有三十余年教龄的小学特级教师,今年48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共党员,爱人是高级工程师,为了建设美丽天津,爱人按照人才引进在2010年来到天津,全家的户口也随即落在了天津。

问题是在我的工作上,我是于2011年初来到天津,曾先后在东丽区丽泽小学和开发区滨海小学等学校代课,学生的成绩稳居年组前茅,我的工作得到了领导、老师及学生家长的认可,毕业班的成绩全校第一。但目前我还不是正式编制,我的正式工作关系还在黑龙江的齐齐哈尔市。

由于现在招聘的都是30岁以下的,我连报名考试、参加招聘的的机会都没有!可否走工作调转程序,特事特办,敬请李书记在百忙中过问一下!

我也知道进天津的学校,接收需要指标,我曾满怀希望的多次找市、区的人力社保局、教委等部门寻求帮助,都石沉大海,人力社保局、教委互相推诿扯皮,每次答复都是半年以上,然后是各种理由的推脱,时间就过去了,给耽误了8年,更多的时候是连门都不让进。就是不办实事,不作为,不把群众的困难放在心上,而是放在嘴上、书面上。

目前,据我了解,海河教育园等学校还急缺教师而且是有经验的教师,我也有教学能力,哪管去乡村教学,去幼儿园也行啊!我从教三十余年,多次获得各级的荣誉证书和奖励,论文在国家、省、市、区级刊物上发表。

如果我的工作调转问题能够解决,我将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教育事业中,为天津的美好明天做出自己的贡献!

再一次感谢李书记,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拜托您了!

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姚*

联系电话:18222668583

2017年6月15日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7-05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2号)第五条“凡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正常调动,不再实行公开招聘”的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均可正常调动。

二、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规定,我市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框架内,按照岗位职责需求,自主设定招聘条件,包括学历、年龄、职称等。不存在具体某个年龄限制问题。

已与您取得联系,并了解了您的基本情况。按照您本人介绍的信息,如您在本市落实了具体接收单位,我局可依据本市有关政策,及时为您办理调津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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