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7-06-15

标题:要求市供热办公开供热出水温度等信息

我是一位缴纳集中供暖费用的消费者,作为供暖服务部门面对消费者应该做到信息公开不能欺骗消费者。可是现行的供暖达标与否的测温方法比较单一。因为测温结果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比较大,例如什么时候来测温中午跟晚上肯定不同,温度计放置于何处,温度计是否有计量单位审核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不达标的供暖也能达标。所以要求市供暖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供暖热水的出水、入水温度,出水、入水水压等信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7-05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供热企业供热设施系统不完全相同,运行参数差异较大,如户内散热片、地板辐射式所需供热企业的水温、压力及流量各不相同,不同简单地用同一标准衡量,因此在制定《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时,为保证居民权益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目前,安装计量表的小区,用户可以通过计量表查询温度及流量,非热计量小区尚未制定相关公示规定。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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