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17-05-07

标题:企业幼儿园教师退休待遇问题

本人1954年出生,1971年参加工作到某国有企业上班,1982年进入该企业的幼儿园任幼儿教师,1988取得三级幼儿教师资格证,1992年取得二级幼儿教师资格,1993年下岗,1995年幼儿园停办,1997年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协议注明岗位为幼儿教师),2004年退休,2013年该企业破产,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照“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的规定,对本人退休金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6-2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及《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1〕108号)等文件规定,同时符合“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本人持有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等三个条件,才能进入我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范围。

您因1993年下岗,实际已离开教师工作岗位,且退休年龄不符合女教师满55周岁退休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政策享受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相关待遇。

经解释,您表示对该项政策相关内容已基本了解。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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