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否算经商办企业
书记:您好!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我爱人是一家国有企业中层干部。我所在公司近年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可是我作为普通员工并没有经营管理权,但被我爱人的公司界定为家属经商办企业并要求我退股,这个界定是否正确?另外如果我退股会产生相当高的费用,有很大经济损失。我们对国家反腐是非常支持和赞同的,但也不能损害公民权益吧!
请问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减少我们的损失。谢谢!
书记:您好!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我爱人是一家国有企业中层干部。我所在公司近年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可是我作为普通员工并没有经营管理权,但被我爱人的公司界定为家属经商办企业并要求我退股,这个界定是否正确?另外如果我退股会产生相当高的费用,有很大经济损失。我们对国家反腐是非常支持和赞同的,但也不能损害公民权益吧!
请问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减少我们的损失。谢谢!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市委组织部领导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与上海、北京等试点省市进行了沟通。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关于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2016年11月,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明确,经商办企业行为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
关于是否属于清理规范范围,《规定》明确,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对虽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但不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普通员工,一般不列为清理规范对象。
关于如何清理规范,《规定》明确,属清理规范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可以做出选择,一是选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是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愿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未按要求退出,而干部本人又拒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上是市委规范市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对非市管干部,如果干部所在单位有其他相关规定,还要从其规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