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乔* 提问时间:2017-04-11

标题:能否允许乘客携带平衡车乘坐地铁

书记您好!

以下内容我已发布在了微博上,并@了两个官方微博号,但至今未见回复,遂到此请教书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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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运营 @平安天津

2017年4月9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我携带平衡车坐地铁,在天津地铁1号线西南角站B口,意外地被告知不允许携带平衡车上车,并说地铁有规定。

1. 天津地铁是否有此规定?我要求看相关规定文件,在地铁站等待了15分钟,地铁工作人员确实在找,但并不能拿出权威的规定文件,我能看到的与此有关的只是一张印有平衡车图片的有塑封的复印纸,既不是正规文件也没有公章。

2. 即使有此规定,此规定是否合理?地铁到处都有工作人员,若有人骑平衡车,略加规劝令其下车即可,拎着平衡车也不行?此情况同样存在于折叠自行车上。确实有个别乘客不太自觉,在地铁中骑车,但不能“一刀切”、让全体乘客买单吧?此规定恐怕是地铁部门怕乘客在地铁里骑平衡车万一受伤或引起纠纷怕担责任而设立的,是不是属于现在全党狠抓力批的不担当、不作为?

3. 即使确实存在上述规定,该规定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若地铁工作人员找不到相关文件,乘客如何判断是真实存在此规定还是工作人员怕麻烦的一种推脱?如果是后者,乘客如何维护自己正常乘坐地铁的权益?在地铁工作人员无法自证的情况下,能否从权处置?

请地铁部门回答上述三项问题。

这对于我和其他有此需求的乘客来说,就是实实在在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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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微博基础上略有改动。现把问题反映给您,期盼您或有关部门的回复。谢谢!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4-2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地铁运营公司了解事件经过,并与市公安公交分局及委法制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平衡车为一种使用轮式移动平台,配备有可充电的电驱动系统,以自主或人工操控模式来保持自主平衡的设备。简称“平衡车”。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津政令2014年第13号)第二十五条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四)使用滑板、轮滑鞋;(十五)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0号)第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目前,市场上销售使用的电动平衡车多为两轮式,部分可折叠、自带驾驶杆、座椅等,在形态、功能等方面类似自行车或折叠式自行车,如果携带乘坐地铁,占用空间大,驾驶杆、座椅等也容易对其他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同时,电动平衡车由于自带大容量蓄电池,存在漏液、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依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上述有关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平衡车乘坐地铁,符合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是适应当前加强地铁安全运营监管、有效保障乘客安全的需要。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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