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于2016年7月和12月分二批次取消了公立医院15%药品加成。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我们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配合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9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配合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做好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215号),积极做好基本医保支付对接工作。取消药品加成后,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5%和50%。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总体来看,参保人员的整体门(急)诊医疗费用呈现下降的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增加参保人员获得感,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14号)要求,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我们还提高了普通门(急)诊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我们还提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
按照政策规定,我市对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及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信访人按照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计算,医保药品的报销比例低了,这种情况由于定点零售药店属于社会办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自主定价,价格高于了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导致个人自负增加。
近期,我们也注意到您反映现象的出现,由于此类问题涉及药品的价格管理、流通使用等方面,我们正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着手研究解决方法,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基金安全,解决实际问题。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