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公安消防局展开调查。
(一)关于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问题。《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2015年1月21日火灾发生后,您于4月14日,向津南支队报送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由于报送的损失统计中包含大量文玩字画,公安消防局津南支队依照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该起火灾损失进行技术鉴定。4月至10月期间,津南支队多次联系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其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均未果。经津南支队与价格鉴证机构、火灾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10月18日和11月11日,价格鉴证机构先后2次进场鉴定,但您及其亲属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华)进行语言攻击,导致技术鉴定工作无法进行。11月2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津南支队,因火灾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因此,津南支队在下发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仅对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损失物品进行罗列,未对损失金额进行描述。2015年11月30日,津南消防支队依法在时限内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随后,又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
(二)关于破坏火灾现场和财物被盗的问题。经调查,租户周文修存放在走道内啤酒箱部位为非起火部位,为减少周文修的火灾损失,经津南消防支队同意后,周文修将其啤酒箱及啤酒移走,不属于破坏火灾现场行为。关于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反映港田公司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经调查了解,实际是港田公司应津南支队要求,为进一步保护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对房顶进行了修补。关于您财物被盗窃的问题,属于刑事犯罪,应依照国家法律通过报案诉讼等渠道予以解决。
(三)关于财产损失统计的问题。在公安消防局津南支队最终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对您的财产损失描述为“不包含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装修改造、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成品、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石雕玉雕工艺品、泥壶、字画、邮票、古董花瓶、收藏纪念品损失”。2016年7月至9月期间,经与您沟通协商,津南消防支队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统计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按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申报材料,经统计其直接财产损失为1281857.35元(其中固定资产83496元,原材料及库存产品979317元,办公用品、个人物品103544.2元,建筑装修115500元)。不包括申报人申报的12个月经营损失、6个月的租金及租房押金等间接损失。石雕玉雕工艺品、泥壶、字画、邮票、古董花瓶、收藏纪念品未做统计。您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四)关于要求重新出具火灾认定书的问题。您在接到津南支队“信访答复意见”后表示,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将这些内容写进《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或《认定书补充说明》中。消防部门明确告知信访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已经依法作出且发生效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五)关于要求移送追究港田公司相关刑事责任的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由五个要件构成:一是犯罪的主体是负有防火职责的单位负责人,二是在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三是在客观方面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四是犯罪的客体是消防法律规范确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五是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次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天津港田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情形,不符合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失火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犯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为“一、排除放火嫌疑;排除遗留火种致灾因素;二、不排除厂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电火花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不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在本次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天津港田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上的情形。经消防局法制处、火查处、分局法制办及津南支队聘请的律师沟通确认后,天津港田有限公司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构成要件。
(六)关于财产评估专家资质的问题。该起火灾的财产损失评估专家孙华系津南支队委托价格鉴证人员,案件委托前提供了相关资质文件,且为天津市多起疑难火灾进行价格鉴证,受到一致好评,属于业务较精人员。孙华两次对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火灾现场进行统计评估中,天津联发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及一干人等一直未配合工作,处处阻挠,拒绝提供鉴证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当场侮辱鉴证机构工作人员,致使评估工作无法实施,而后又污蔑孙华为“假评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