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17-03-06

标题:关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几点建议能否采纳

1、残疾人退税

据了解,天津市有一些单位挂靠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退税优惠政策,以此达到“某种目的”,我认为此种方式有益也有弊。

“有益”的是残疾人将残疾人证挂靠在企业,享受着上保险的待遇,不用出钱,有的好企业每个月还给残疾人几百元,而大部分企业给的少或没有给。

“有弊”的是,这样挂靠方式还是剥削了残疾人的“幸福指数”,别说没有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我建议:在我市成立残疾人保险基金会,由区负责给没有找到工作的残疾人或者自愿在区的统筹安排下上全额保险,这样不靠企业挂靠残疾人证的方式分配“优惠政策的财富”,实行真正的帮扶残疾人及防止“国有财富”流失。

2、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找工作很难找。

我建议:我们在上面第1点的基础上加大残疾人退税指标,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退税标准按10万元—20万元/人/年计算,以此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3、开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

残疾人的特殊生理,行动不便。

我建议:开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互联网的作用——不出门即可在线联系和来往,实现残疾人居家就业,形式多样,开发残疾人居家就业途径都是为营造社会关爱残疾人,也是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的体现,这种美好的前途有必要探索一下。

4、鼓励残疾人提高技能,参加社会或企业培训享补贴

工作是需要一定的技能,残疾人的经济条件及就业面都窄。

我建议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和企业的对口培训,不应只有残联窗口可以审核,申请补贴金额提高到10000-20000元,以此鼓励残疾人自强和鼓励企业培训残疾人积极性,探索精准就业或者居家就业的新途径。

5、完善APP或微信上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功能

现在人人离不开使用智能手机玩微信,我建议发挥微信的推特功能或APP的功能及时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求职岗位信息,发布企业对高层次残疾人需求的信息,发布培训信息等等。

希望以上建议有用。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3-2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残疾人退税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鉴于目前“残疾人退税”执行的政策属于国家层面制定,故调整政策尚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定。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和我市已经出台了一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明确: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按此规定目前我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增值税优惠额接近10万元。

(四)我市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为调动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我市先后出台了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奖励、超比例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补贴、残疾人在岗位转岗培训补贴等政策,较好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三、关于开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

我市一直扶持残疾人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网店经营者发放自主创业补贴和个体工商户保险补贴。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今年我市组织开展“互联网+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模式”的课题研究,了解残疾人对互联网就业创业的认识和需求,积极探索加大对残疾人从事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等新就业形式的扶持力度,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关于鼓励残疾人提高技能,参加社会或企业培训享受补贴

我市残疾人可以参加天津市《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的培训项目。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和《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5〕85号)规定,我市残疾人到所在区残联提出培训申请并批准后,可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外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目录》中的培训成本标准已高于人社局制定的《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今后,市残联会根据岗位需求和市场变化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培训补贴标准。

五、关于完善APP或微信上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功能

我市于2016年5月,在微信上创建了“天津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信息平台”与2006年开始已经上线运行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至今已为近千名残疾人和近300个单位提供网上职介服务,保障扶贫政策咨询。今年将再次对网络模块增加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帮助求职残疾人实现精准就业。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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