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政工系列职称岗位设置问题的情况反映
这个问题滨海新区解决不了,不要再转给滨海新区了(滨海新区的答复见附件)
关于政工系列职称在岗位设置中与“主系列”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反映
鸿忠书记您好:
我是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一中学的一名具有高级政工师职称的基层党务干部,一直工作在政工岗位上。因在政工岗位上工作,只能参加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审,2000年12月,在原大港油田集团公司评审为高级政工师。2010年,原大港管委会曾进行过一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其中政工职称系列被设为管理岗,意味着定岗后工资待遇永远都是在高级职称的最低档上。
从去年年底开始,滨海新区又一次开始进行岗位设置,仍然把政工系列职称定在管理岗上,且不能像“主系列”那样可以晋升工资。
试问,政工职称是不是国家的正是职称系列,为什么在岗位设置和聘任方面与所谓的“主系列”职称待遇却不一样呢?为什么人事部门对待政工系列职称采取这种做法?希望领导们给予正面答复。请不要把此信件转回滨海新区处理,因为他们解决不了这个问题(2011年我曾通过北方网反映过相同的问题),谢谢!
下面是几条意见和建议:
1、政策依据:《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津党宣发〔2016〕17号)中明确规定:“受聘担任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第三条“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职办〔2012〕9号)以及《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增资指标问题的通知》(津人〔199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都是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执行的,我认为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不管是原来的企业还是现在的事业单位。既然评定政工职称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过程中,工资兑现却与其他所谓主系列有区别?岗位设置工作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关系到事业单位和谐与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事业单位从事政工工作的政工干部是直接为党工作的,如果他们的职称不能和工资挂钩,这在政治上是多么大的尴尬和笑话?难道我们政府就是这样对待我们的党务工作者吗?
3、政工职称评审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十年,而且现在一直在进行评审,难道上级人事部门,这几十年也没有协商好政工职称承认与否的问题吗?
4、其他省市的做法。目前湖南、江苏、福建等省份,与其他专业系列职称一样,把政工专业职称纳入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政工专业职称人员与其他系列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天津市为什么就不能这么做呢?
这种做法也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