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二胎生育津贴报销不合理
书记您好,2016年我们响应国家政策,9月份生育二胎,产假128天期间未发放工资,2017年上班后报销生育保险,社保部门说由于政策原因,我们生育津贴只能发放98天,同样2016年年底生二胎的职工却享受128天生育津贴。社保部门的回复是2016年11月23日以后生二孩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政策虽然是11月23日制定的,但是11月23日我们歇产假时还没到98天,正是由于有政策我们才歇够128天,现在社保部门告诉我们只能报销98天生育津贴,我们觉得极为不合理。法律条文变更适用于案件办理期间,难道办理案件要参照事发时的法律条文么?现在少30天生育津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希望书记体谅我们的情况,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