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市房管局政策怎么不统一
您好!我于今年7月在和平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显示我有一套塘沽区的房子在我名下,可是塘沽区这套房我在几年前已经出售了并且手续办结和平区产权交易中心让我提供当时买房时的合同及卖房协议,我就按照要求去塘沽区交易中心办理,可是塘沽区管理部门只能提供不动产权权属证明,假如需要和平区要的文件需要提供2000年我买房时的发票,而和平区不要权属证明说我拿着身份证到塘沽区就可以去打其他的不需要提供其他人都是这样办理的,塘沽区说权属证明就可以,现在这事就推来推去的,我不知怎么回事。请有关部门协调一下。还有有几点疑问
1、为什么塘沽区的房子卖了这么久了系统显示还在我名下。
2、在一个城市为什么说法这么不同
3、是人为的还是政策问题
4、造成这样结果是房管局内部工作失误,为什么让群众跑来跑去还不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