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11-10

标题: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协商不一致

您好!

有关天津市公产房政策相关条例。

1.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这一点进行说明,已故子女不认可承租人,协商不一致。能否通过法律进行判决,可是天津当地法院已经不受理公产房案件了,只能起诉,起诉没有结果。再私下调解,即便调节未果,这件事还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持续到2014年公产房制定的条文至2019年6月30日才能解决吗?如今天津也是一线城市了。能否按照北上广一线城市公产房相关规定进行规定?一线城市法律为什么不一致?

2.并且法院也不受理公产房的纠纷判决,最后还是需要私下调节,这个恶性循环导致事情起初和结束都停留在原地。问题都留给老百姓,老百姓办事需要向政府寻以求助,可是政府的政策疏忽这一细节,反而又推向的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问题。请领导严谨审核。谢谢。

3.至于对继承人已故的,已故的子女可以作为承租人这一点加以质疑,有关条例说明公产房承租人已故生前未指定承租人,首先配偶,子女,近亲属等协商一致可以申请承租人。但是有关条文又涉及到承租人已故,已故子女可以申请承租人。已故子女可能涉及到第三辈的人的问题,为什么会涉及第三辈人参与承租人的认定?公产房是国家的,并不是私产,只是承租,租赁的方式。承租人已故的,已故的子女可以进行承租人的申请。那么涉及到第三辈人(孙子,外孙,孙女,外孙女等)代替父母进行承租是否能算父母的遗产?但是公产房不是遗产。根据天津当地公产房和上海和北京当地公产房说法不一致,请您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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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7-01-1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存在异议,认为此规定与国内其他城市相关规定存在不同,不合理。《办法》是严格按照立法承租程序制定的局发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我市公有住房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由于住建部有关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政策均已废止,即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方政府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产房屋特点实施管理。天津市放开了公产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市场,具有自身特色,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承租人遵循继承法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工作人员已将有关情况电话答复您,您表示理解。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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