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09-26

标题:养老金并轨降退休金是何道理

尊敬的市委书记:

我2014年10月退休,退前涨工资977元,但在养老金里只有460元,拿掉了517元,是何道理?至今无人解释,《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如何体现?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10-2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其中在职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级别档次相应提高;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县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增加标准均为460元。您反映“退前涨工资977元”是在职时增加的基本工资;“但在养老金里只有460元”是退休后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两者均是按照国发〔2015〕3号文件规定发放的,不存在“拿掉了517元”的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分别按照2014年9月本人工资、职务(职称)等情况计算老办法待遇;按照退休时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计算新办法待遇。新老办法待遇进行比较,保低限高。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公布计算老办法的工资增长率和计算新办法待遇所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因此目前仍按照未乘以工资增长率的老办法待遇进行预发,待国家公布相关参数后,会进行补发。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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