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虽有条例规定,但是倾诉这么长时间无力维权,请市长帮忙解决
尊敬的管委:
十二五期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在天津市十二期间没有实现,在此期间,我们广大残疾人一直就此基本福利没有落地向各管委倾诉。
1、请交通委和发改委正确理解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我国残疾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为依据的。
2、恳请交通委和发改委响应《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我们认为交通委和发改委不能无视其他类别残疾人的存在,比如政民零距离答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特殊群体免费乘车的问题,地铁公司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地铁票价政策(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根据天津市发改委(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文件规定: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离休老干部持《中华人名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地铁。很明显,在(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规定中优惠的群体是残疾军人、残疾警察,离退休老干部这些“人民公仆”,充分的反映出规定是保障了少数人利益而忽视其他广大残疾人群体的权益,这些规定,发改委没有参照2012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相适应的政策,发改委真的是有法不依。
3、无障碍建设的规定早就有,天津地铁出入口等位置均有升降电梯,有的地方均有残疾人标识方便残疾人出入和乘坐,我们不明白在政民零距离回复中说不方便乘坐也成为解释,物不尽其用,以此为由不知其用意究竟何在?
4、残疾人群体是特殊群体,个别残疾人需要在人的照顾和帮助下完成某一行为,比如上下车,我们不明白在政民零距离有这样解释,由于地铁上下车很快,人流密度大停留时间短等特殊情况不方便残疾人上车?而且天津地铁上下车都是工作人员打手电筒告知是否可以开行,停留时间毫无规定和限制的。试问,地铁工作人员在这里不起作用吗?他不可以协助残疾人上车下车吗?我们有注意到青岛等城市的地铁服务人员有这样的热心爱心人士对残疾人士无微不至的关怀,帮助他们进站,上车,下车,这点举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传递着人间有爱和关怀的良好风气。
5、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规定中的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可以免费乘坐地铁,他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真是不便,那么比他们轻度的残疾人甚至还不能乘坐?规定中的逻辑和人文何在?
综上所述,试问,条例是不是法律?有法律是可依和可不依吗?政民零距离回复的种种不便以及这原因那原因是否已经存在违法了?因情况而异制定政策就不能联动吗?比如听障人乘坐地铁没问题吧?装假肢的残疾人也可以吧?这也是实事求是,不是吗?
现在是“十三五”时期了,天津市对于残疾人搭乘地铁公共交通工具,这项基本福利能早日落实吗?
我们广大残疾人希望政府部门早日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出行,惠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递大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