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16-08-30

标题: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虽有条例规定,但是倾诉这么长时间无力维权,请市长帮忙解决

尊敬的管委:

十二五期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在天津市十二期间没有实现,在此期间,我们广大残疾人一直就此基本福利没有落地向各管委倾诉。

1、请交通委和发改委正确理解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我国残疾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为依据的。

2、恳请交通委和发改委响应《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我们认为交通委和发改委不能无视其他类别残疾人的存在,比如政民零距离答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特殊群体免费乘车的问题,地铁公司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地铁票价政策(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根据天津市发改委(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文件规定: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离休老干部持《中华人名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地铁。很明显,在(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规定中优惠的群体是残疾军人、残疾警察,离退休老干部这些“人民公仆”,充分的反映出规定是保障了少数人利益而忽视其他广大残疾人群体的权益,这些规定,发改委没有参照2012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相适应的政策,发改委真的是有法不依。

3、无障碍建设的规定早就有,天津地铁出入口等位置均有升降电梯,有的地方均有残疾人标识方便残疾人出入和乘坐,我们不明白在政民零距离回复中说不方便乘坐也成为解释,物不尽其用,以此为由不知其用意究竟何在?

4、残疾人群体是特殊群体,个别残疾人需要在人的照顾和帮助下完成某一行为,比如上下车,我们不明白在政民零距离有这样解释,由于地铁上下车很快,人流密度大停留时间短等特殊情况不方便残疾人上车?而且天津地铁上下车都是工作人员打手电筒告知是否可以开行,停留时间毫无规定和限制的。试问,地铁工作人员在这里不起作用吗?他不可以协助残疾人上车下车吗?我们有注意到青岛等城市的地铁服务人员有这样的热心爱心人士对残疾人士无微不至的关怀,帮助他们进站,上车,下车,这点举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传递着人间有爱和关怀的良好风气。

5、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规定中的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可以免费乘坐地铁,他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真是不便,那么比他们轻度的残疾人甚至还不能乘坐?规定中的逻辑和人文何在?

综上所述,试问,条例是不是法律?有法律是可依和可不依吗?政民零距离回复的种种不便以及这原因那原因是否已经存在违法了?因情况而异制定政策就不能联动吗?比如听障人乘坐地铁没问题吧?装假肢的残疾人也可以吧?这也是实事求是,不是吗?

现在是“十三五”时期了,天津市对于残疾人搭乘地铁公共交通工具,这项基本福利能早日落实吗?

我们广大残疾人希望政府部门早日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出行,惠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递大爱!!!

反 馈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9-2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铁运营的特殊性

地铁具有空间小、效率高、客流大、站点多、自动化程度较高等特点,乘客需要使用自动售检票系统进出闸机,完成自助乘车,并且地铁是在相对密闭的空间环境内运送大量乘客,加之地铁在每站停靠时间较短,在车厢内拥挤时,容易给残疾人上下车带来不便。

地铁范围内电气化程度较高,电力设备较多,在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会对某些类型的残疾人(如:智力、精神类残疾等)本身以及其他乘客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实现残疾人免费乘车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无障碍设施方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2月颁布了《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并于当年5月份实施。津滨轻轨和地铁1号线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开通试运营,天津地铁2、3、9号线先后于2012年7月和10月开通试运营,虽然在设计方面已经充分考虑了无障碍功能,完善了盲道的铺设、在部分设施上增加了盲文、设置了无障碍卫生间,但由于条例的颁布日期处于1号线、津滨轻轨运营阶段,2、3、9号线施工收尾阶段,无法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需要通过设备专项改造完善车站内的无障碍功能,对部分车站现有垂梯进行改造或加设爬梯车、升降平台等专用设施,无障碍功能仍需进一步完善。

2、运营服务方面

在现阶段基础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残疾人免费乘车,需进一步加强宣传、解释及引导等服务工作,车站则根据实际工作须增配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免费乘车将会对轨道交通的运营收入产生影响,还需解决专项经费。

现阶段实现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还有一定的困难,却是将来的发展趋势。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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