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覃** 提问时间:2016-07-04

标题:关于取消夜间施工备案的建议

现行夜间施工备案由建设、环保部门共同负责办理,通常程序为:建设单位持相关要件提前5天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初审后,再报环保部门备案。其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需要到项目现场核对申请信息的一致性。对此项备案事项因多方因素,深受建设单位诟病。

一、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依据为2003年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其作为依据的充分性值得考量。且两部门对夜间施工的时限理解存在分歧,环保部门认为夜间指22点-6点,而建委2010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注明:夜间(晚21时至次日晨7时)。(注:都六年了,听说文件五年就过期)

二、现行办理程序错误。《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其中并未涉及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三、设置该备案事项没有现实意义。现行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该证即可施工,且不限定是夜间或是白天,当然前提是依法(不扰民),这样单独设置夜间施工备案就显得多此一举。

四、加重企业负担。夜间施工申请目前一次申请只能管3天,且仅局限于混凝土连续浇注,盖章要求为法人单位章,多数施工单位为异地开展项目,额外增加了许多行政成本,与当前行政审批简化环节流程、减少审批的环境不协调。

此外,夜间施工备案完全沦为部分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挡箭牌。如果建设、施工单位能够认真落实相关的降噪措施,是否办理夜间施工备案就没有意义了。以上建议请相关单位考虑。

(注:请不要显示个人信息,以后可能还要办手续,谢谢)

反 馈

办理单位:市环保局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9-2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夜间施工的要求,我局目前依据是《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目前该办法依然有效。鉴于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导致的噪声扰民情况依然存在,因此对于夜间施工的管理是必要的,目前先向建委申请,然后到区环保局(区审批局)备案的做法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夜间施工情况,便于提前防范及两部门沟通。

您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及程序等问题,目前我们掌握情况,市人大已将噪声立法调研纳入今年调研计划,力争早日形成地方条例予以规范统一。您提出的建议有很多合理性,我们将认真考虑纳入调研及法规制定内容。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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