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住证问题
尊敬的市领导:
本公司是海南一家公司,2009年在天津投资设立公司。本人也是2009年进入天津工作,社保一直在海南缴纳,直到2015年1月转入天津缴纳。本人于2016年5月19日办理居住证,派出所先行进行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告知我半年后才能进行居住证申请。
本人疑问:1、从社保凭证上至少证明我已在天津生活1年半时间,为何还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办理居住证?
2、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中并未要求先行登记,登记后等待6个月后办理?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注:本人提交了业主身份证、房产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租房合同(2015年12月起)以及租房税费。
3、公安局和社保局为何资源不能共用?你缴纳社保,至少证明你在缴纳社保期间是在天津市居住的。仅仅没有在公安局登记。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登记,就需要等待6个月,这样的政策是否合理。
此居住证关系到积分落户孩子上学的问题,如果在10月可以拿到居住证,我就可以申请积分落户(积分落户下半年截止10月份),最迟2017年1月份我就可以拿到户口(本人积分可以满足),这样孩子就可以赶上2017年5月的报名。没有户口只有居住证,必须2016年9月前申请入学才行,这样孩子无法上学。
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