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林** 提问时间:2016-04-28

标题:违反政府令在马路上划停车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16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津政办发{2015}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水平的工作措施》中第三、制定一套规范管理制度(一)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市公安交管局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及《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 中4·3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办理单位:市公安局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6-22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公安交管局停管处派员调查,目前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是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标准进行的。一直以来,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该标准是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

公安交管局停管处派员与您取得联系,沟通相关情况,根据您反映的具体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公安交管局停管处及时进行了调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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