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我们对您父母因身患多种疾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情况,深表同情。对您提出的提高老年慢性病参保患者医保额度的信访诉求,深表理解。
2001年我市启动职工医保制度之初,就建立了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制度。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我市也是在全国最早建立门诊保险制度的省市。为减轻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我市于2004年降低了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50元。并于2010年,提高了门(急)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进一步满足的参保人员尤其是患慢病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
我们理解您建议增加老年慢病患者门诊报销额度的诉求。但我们认为,分析和确定医保门诊保障水平,还要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首先,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参保人员的长远利益考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全市年人均筹资不足3000元,远低于北京、上海人均4000多元的水平。而且既要保障普通门急诊医疗,又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人口老龄化严重,退休人员较多,全市医保在职退休比为1.8:1,远低于全国3:1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北京4:1的水平。退休人员不仅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且平均医疗费支出相当于在职人员的2-3倍。尤其是我市门诊统筹,多年来基本上都是赤字运行。在不增加医保筹资的情况下,继续增加支出会使医保基金难以为继,不利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参保人员的长远利益。其次,从保障水平考虑。评价门诊待遇水平的标准除报销额度外,还应考虑起付线(门槛费)和报销比例。按照国家要求,医保门槛费应按照当地职工社平工资的10%左右设定。按照我市目前的实际起付标准,还不足社平工资的2%。因此,我市的门诊报销制度可以使更多的参保人员享受到医保待遇,而且我市的门诊报销比例,总体上在全国也是居较高水平。第三,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医保制度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遵循低水平起步、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近年来适当降低门槛费、提高报销额度,都体现了我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待遇的思路。
此外,您还反映了部分参保患者倒药卖药的问题。对于这类违法骗保行为,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近几年,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该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是从法律层面。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罚则,提升了医保立法层次。二是从队伍建设层面。成立了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专门负责医保监督执法工作。三是从监督措施层面。开发了“天津市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对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的就医诊疗行为,实行无盲区在线网络实施监控。四是从部门联合层面。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法制、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建立了社保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格局。五是从专项检查层面。持续开展了虚假门特就医人员及相关接诊医师专项检查、定点药店专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等。仅2015年,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就约谈定点服务机构130余家,立案查处90余家;警示教育医保服务医师(药师)300余名,依法处理近百名;核查疑似虚假门特登记人员300余人;累计追回基金1000多万元,处罚金140余万元,避免基金损失近2亿元。
总的来说,我市医保门诊报销制度,基本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参保人员的需求,但仍存在像您父母一样的少数患慢病、重病的参保人员门诊报销额度不足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尤其是慢病、重病患者的医疗需求。二是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查处乱开药、乱检查等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积极安全。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配合民政等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