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16-03-25

标题: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规定,体现天津市法治精神

尊敬的书记:

十二五期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政策规定于2014年5月1日正式落地。但是,根据条例,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被“搁置”。

在政民零距离我了解到广大残疾人一直就此条例反应希望落地。根据回应,我想总结如下:

1、 请交通委和发改委正确理解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我国残疾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为依据的。

2、我们请交通委和发改委均应仔细看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作为独立部门,不应使用障眼法,无视其他残疾人的存在,譬如政民零距离相关回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特殊群体免费乘车的问题,地铁公司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地铁票价政策(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根据天津市发改委(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文件规定: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离休老干部持《中华人名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地铁。很明显,这些被“偏袒”的残疾人,交委和地铁公司执行发改委的规定不但存在严重不公,没有“法治”,没有“大爱”,没有“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且发改委的这个政策没有与时俱进,同时碍于市残联协调没有更新政策,我们认为,每个人心里都有“正义”、“爱”,都希望“公平”,作为部委和部门没有起到“带头”传递“正能量”,我们深感遗憾,我们广大残疾人真的需要部门给力!

我们广大残疾人希望政府部门早日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方便残疾人出行,惠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递大爱。十分感谢!!!

反 馈

办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5-1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向天津轨道交通集团了解,由于地铁运营的特殊性,乘客需要使用自动售检票系统进出闸机,完成自助乘车,并且地铁是在相对密闭的空间环境内运送大量乘客,加之地铁在每站停靠时间较短,在车厢内拥挤时,容易给残疾人上下车带来不便。另外,地铁在残疾人无障碍乘车设施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才能为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服务。

按照《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如果实行所有残疾人免费乘座轨道交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无障碍乘车设施和增加财政的投入,应由各相关部门的共同研究。为此,我们也将积极争取为市民提供各种优惠措施。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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