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规定,体现天津市法治精神
尊敬的书记:
十二五期间,《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政策规定于2014年5月1日正式落地。但是,根据条例,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被“搁置”。
在政民零距离我了解到广大残疾人一直就此条例反应希望落地。根据回应,我想总结如下:
1、 请交通委和发改委正确理解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我国残疾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为依据的。
2、我们请交通委和发改委均应仔细看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作为独立部门,不应使用障眼法,无视其他残疾人的存在,譬如政民零距离相关回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特殊群体免费乘车的问题,地铁公司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地铁票价政策(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根据天津市发改委(津发改价费〔2012〕459号)文件规定: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视残人员(盲人、低视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离休老干部持《中华人名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地铁。很明显,这些被“偏袒”的残疾人,交委和地铁公司执行发改委的规定不但存在严重不公,没有“法治”,没有“大爱”,没有“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且发改委的这个政策没有与时俱进,同时碍于市残联协调没有更新政策,我们认为,每个人心里都有“正义”、“爱”,都希望“公平”,作为部委和部门没有起到“带头”传递“正能量”,我们深感遗憾,我们广大残疾人真的需要部门给力!
我们广大残疾人希望政府部门早日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条例,方便残疾人出行,惠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递大爱。十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