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季** 提问时间:2016-03-12

标题:关于供暖标准问题

民生无小事,从历年群众投诉供暖问题来看,有些问题并不屬供暖单位能解决的,而问题又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数年未获解决。由于没有可操作的供暖标准,群众不满意,供暖单位也感到冤枉,政府部门也难介入解决,年复一年,成为天津民生中一个老大难问题。

现行采暖规定室温不低于16~18摄氏度。其实决定室温的条件包括:1暖气温度;2.建筑物保温状况;3.门窗保温及严密性;4是否向阳等等。而其中仅第一条是可由供暖单位决定的,而规定室温16~18度本身不尽合理,因为这个温度并不是舒适温度,用户不会认可,只能被迫接受。

鉴此,建议对供暖单位只规定暖气表面温度不低于50摄氏度,该温度用红外温度计测定。不达标即判定为供暖单位责任,如可规定40度交80%取暖费;低于20度不交费等等。不再让供暖单位承担室温的责任。

以上可供政府部门制定供暖标准参考。

反 馈

办理单位:市建委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6-0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随着我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户对生活舒适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供热温度标准是市人大审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市人大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认为应从建筑节能水平、采暖设计标准、设施现状等多方面考虑这一问题。在市人大2010年2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中,最终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随着对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和节能综合改造的逐步开展,以热量计费方式的小区居民,可以实现依照自己的需要调节室内供热温度。

2.集中供热所使用的设施种类较多,其运行的参数也各不相同。户内设施的安装方式主要是串联或单户循环,采用的散热器又有对流换热或辐射换热形式,对应的散热器材质又有铸铁、钢制、铝制、铜铝复合、塑料等多种类型。不同设施适用的水温、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也各不相同。如采取铜铝复合散热片适用大温差小流量方式运行,水温较高;地板辐射采暖适用小温差大流量方式运行,正常水温甚至低于40℃,所以无法简单划定水温标准来判断供热是否达标。因此,在制定达标标准时,采用室温达标作为判断依据。

3.冬季采暖是供热输入与散热损失动态平衡的过程,与室外气温密切相关。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室外气温变化,及时调整供热各项参数,确保居室温度处在适宜温度范围。为此,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了《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以规范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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