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02-14

标题:公积金提取为什么不按照国家制度执行

2015年国家已有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可不提交备案及税票,据我所知,别的城市都已按照规定实行,为什么天津市河北区依然需要这些东西,难道国家出的惠民政策都是骗人的不成

反 馈

办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4-13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了防范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我市要求提取职工需提供租房行为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承租私产住房)或租赁协议(承租转租公有住房)、《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承租私产住房)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承租转租公有住房)。该政策从2009年实施以来,有效地支持了无房职工通过租房提取满足基本住房的需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区委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