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16-01-03

标题:合同待遇问题

书记您好:本人是一名中国石*加油站派遣制员工 ,已经工作10年以上 ,由于合同问题10年内从未涨过工资 ,保险公积金全是最低标准 ,公积金也是最近才给上。 且每月到手工资只有1900元 。已经不能应对当下的各种物价了 ,生活很吃力。 现在听说要改签合同 ,请问我们这种情况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正式合同,能否涨工资。如果不能签订正式合同是否能给我们一个说法。请书记体察一下最底层员工的困难,我们的工资待遇存在种种不合理,能否请专业人士给我们解答一下。谢谢书记百忙之中为我们排忧解难。

反 馈

办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4-08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您如果第一次与加油站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但如果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

1、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本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就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

3、企业劳动者也可以按照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与企业方就工资、福利等事项依法进行集体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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