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1-19

标题:国管公积金政策为何在天津不能落地?是某些人的不作为吗?

2015年11月12日,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不再考虑近1年内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并且在计算贷款额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7万元均按照7万元计算。”

但是,通过咨询建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3月国管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曾放宽过一次,“将原规定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调整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计算。”此项政策到现在天津市都没有实施。

如此利民的政策为何迟迟不能落地?请问国家的政策天津是不实施,还是说天津有的领导不作为?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1-1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二是由各设区城市根据地方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具体政策。国管公积金中心系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属单位,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管理,其制定的政策也仅能适用于上述单位及职工,对我市并无适用效力。

根据我市的房价水平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我市目前政策为职工购买首套房和保障房,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按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额度的,与配偶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下同)20倍计算,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已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表示理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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