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领导:您好
2015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2015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5〕28号),其中规定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
的项目)、绩效工资。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请问一:即将开始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2014年10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应该是2013年上述项目的合计;2015年1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应该是2014年上述项目的合计;2016年1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应该是2015年上述项目的合计。这样理解对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务部门是这样操作的吗。
请问二:如果按上述标准核定的2014年和2015年缴费基数,如与当年(2014年、2015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一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否还补缴。
请问三:视同缴费指数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另行确定。马上就要进入2016年了,视同缴费指数请问是否确定完毕,具体文件是什么。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