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本人今年七月份驾驶电动车在河西区沿道路顺行,对面一辆自行车逆行朝我撞来。我当时已经停住,自行车驾驶人由于所搭载东西过多失去平衡导致摔伤;自行车驾驶人腿部粉碎性骨折。
我主动拨打110报警,后交通队查扣我驾驶的电动车辆,经由本人付费检验,检验出电动车属超标电动车判定为机动车。
责任认定划分为我主要责任因为我无证无牌驾驶电动车,本人去所属上一级交通队复议被拒绝。
我对责任认定有几点不认同的地方。
1对方逆行,以经事故现场鉴定和对方本人确认。为何认定上只表示对方违反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
2对方自行车严重超载所承载物品已经超出自行车本身重量导致对方相撞时失去平衡,为何在责任认定上不表示出来。本人驾驶的车辆发现逆行自行车已经停止,为何表示是相撞!
3本人所驾驶车辆经本人出费检验后鉴定为机动车,本人无证无牌驾驶属违法行为。但为购买的车辆说明书上明确表示该车为电动自行车,还要在非机动车上行驶。既然该车为机动车为何购买时没人要求或提示要上牌照要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现下本市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几辆是不超标的,为何一直没有执法部门管理!既然是机动车为何说明是上表明是电动自行车,工商管理,质量检查监督部门为何不管理!
4本人去交管局所属部门去反映问题,交管部门表示交管部门不管厂家销售是否合理也不管在路面行驶直管出了事故怎么划定责任,以此说明可否推理出:贩毒无罪,吸毒违反!
以上就是本人对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所困惑与不理解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