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学* 提问时间:2015-10-27

标题:高校青年教师子女入托入学

2012年9月,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规定:“保障青年教师待遇和工作条件。关心青年教师生活,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青年教师解决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困难,让青年教师安居乐业。”

请问我市在落实该政策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高校青年教师解决子女入托入学方面的困难。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6-01-16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下发了《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等,结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答复如下:

一、幼儿园阶段

按《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5〕10号)规定,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幼儿园原则上以本居住区(县)常住户籍(包括蓝印户口)的适龄幼儿为主要招生对象。在招生过程中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招生工作和招生过程的检查和监管。”

二、小学阶段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登记入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县教育局将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就读。

三、初中阶段

1.在本市参加升学。依据天津市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公办初中实行划片入学;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面谈录取等方式招生。

2.外省转入本市就学。由户籍所属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

二、高中阶段

1.在本市参加升学的。依据天津市当年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2.外省转入本市就学。由户籍所属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 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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