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5-09-02

标题:建议空置商品房按比例收取物业费

空置商品房不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收取物业费。但目前各物业方按照卖房时霸王条款已经硬性收取一年的全额物业费,空置期仍以2008年的文件为由,欲收取全额物业费,必然产生矛盾。目前各部门都在进行“三严三实”教育,建议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学习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交20%的物业费。我市目前取暖费收取也是如此,凡报停的收取20%的费用,相对合理好执行,对物业方和业主方均有利。

反 馈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10-09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后不按比例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来说,按照《物权法》规定,同时购买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财产。业主对共有部分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一个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房小区来说,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是承担共同管理义务的表现形式。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虽然专有部分空置,但对共有部分财产的管理义务不能放弃或减少,因此,空置房屋业主也要全额交纳物业费。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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